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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及利益维护
2010-07-01 09:51:12 来源:
作者: 郑艳丽 13838273857 网址:www.zhengyanli.org. QQ:631260242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证明系公司的股东的证明主要有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裁、公司章程等,一般而言,股东与公司发生纠纷,股东证明自己股东身份的证明一般是出资证明书,而公司判断是否系本公司股东的证明是公司章程,出资证明和股东名册,如果双方的证明上均登记该人的名字,则即系公司股东。而工商登记一般是对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而言的,换句话说,第三人判断某人是否系公司的股东,主要查看工商登记即可,如果工商登记该人系公司股东,则第三人就有理由相信该人系公司的股东。
隐名股东,在公司法及相关法律中并未涉及,但是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禁止隐名股东,另外民法理论认为隐名股东制度的确立是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的体现,完全符合契约自由、私法自治的意旨。
司法实践中,如果一人以另一人的名义向公司作了投资,并且参与了公司的股东大会及公司的管理,(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则法院一般会承认该股东的身份的。
现实中,之所以出现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分,是因为隐名股东可能不便于直接在公司作显名股东,或者为了归避工商登记等原因,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存在一个隐名的协议,该协议中对公司的管理,利润的分配,风险的承担都作了详细的约定,因为该协议系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在隐名股东主张自己系公司股东并且要求按协议分配红利时,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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