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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所得的赔偿款,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吗?
2012-07-19 11:00:01 来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一般有这样几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九项。关于这些赔偿,在离婚时是否可以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我个人认为,对于以上赔偿不能简单地说能或不能分割,应区别对待:
1、关于医疗费,一般情况下,医疗费是已经花费出去的费用,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财产”,而离婚时,是分割在离婚时存在的财产,因此,一般情况下,医疗费不存在在离婚时可以分割的问题。但是特殊情况是,一般医疗费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先行支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一方赔偿的医疗费,是添补了以前的共同财产,因此,在此种情况下的“医疗费赔偿”是应予分割,我个为认为,这不是对医疗费用赔偿金的分割,仍是对原本就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2、关于护理费,根据解释的规定,护理费的计算,如果护理人员有工作,按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计算,因此,对于此项赔偿的分割要区别谁是护理人员的问题,如果护理人员是妻子的话,则我认为也应作为共同财产的分割,因为妻子的误工费相当于工资,工资依照婚姻法的规定,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护理人员是其他人员,一般是亲戚朋友出于道义,是不会索要报酬的,那么此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也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为,这此费用是应予支付而未支付,护理人员放弃此项费用,那么在一定程度上是赠予,并且没有明确赠与一方,就是赠与双方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误工费,是对受害人的一种补偿。工资收入依婚姻法规定系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误工费的赔偿金是对收入的补偿,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有的情况下,并非全部误工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主要看误工费所赔偿的时间范围,如果误工费赔偿计算的时间长于婚姻存续期间,那么在离婚时分割时,也只能计算到离婚时应得的误工费赔偿金。
4、 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两项一般情况下是对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的一种补偿,带有明显的人身附属性,一般情况下,我个人认为,应属于受到伤害人的个人的财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这些费用以夫妻共同财产先行支付的,那么,所得的赔偿款也是对之前共同财产的一种添补,也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5、交通费是对已经支出的治疗受害人疾病路费的一种赔偿,因为一般情况下,支出是以共同财产已先予以支付,因此,后来得的交通费,也是对以前支出的一种添补,也属于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特殊情况下,有些交通费是必然发生的,法院也会一块予以判决,此种情况下,我认为,如果交通费赔偿标准支付的时间超过了婚姻存续的时间,则超过的部分应属于受害方一方的个人财产。
6、残疾赔偿金,有的律师认为,残疾赔偿金性质为财产损失,是对受害者残疾后抚养能力及劳动能力减弱而带来的损失赔偿,归根到底还是对受害者收入减少的赔偿。对于这些费用的归属,应当根据受害人残疾后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判定其中的多少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人认为,此种观点是合理的。
7、精神抚慰金是对受害者精神损害的赔偿,应属于个人财产。
8、 死亡赔偿金,在法律上是对受害人亲属的一种补偿,一般情况下,配偶,子女及受害人的父母是平均分割,另外,一方死亡,也不存离婚的情况,因此,不会出现离婚时分割死亡赔偿金的问题。死亡赔偿金也不属于遗产,也不会涉及到继承问题。
人身损害所得的赔偿款,在离婚时能否分割,所涉问题比较复杂,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会再去对人身损害赔偿款的各项再具体审理计算,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郑艳丽律师原创,转裁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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