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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是否受劳动法保护?
2016-08-08 12:35:52 来源:
公益性岗位是为解决特殊人群就业问题,由政府财政进行补贴的临时性救助岗位。目前,公益性岗位多集中在由街道和社区开发的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如社区的安保、保洁岗位、城管执法的协管等。
由于公益性岗位具有“临时性”和“救助性”的特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无权要求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除上述两项外,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应当与普通劳动者一样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同等保护,如可以要求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缴纳社保时要求赔偿损失、年休假等。
至于能否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赔偿金,我个人认为,不可以。理由是赔偿金也属于经济补偿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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