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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用的主体

2010-10-27 16:48:30 来源:


集体土地征用的主体

      根据《宪法》第十条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土地征收是指集体土地征收,因为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城市土地,一般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来实现。

办理集体用地申请的主体一般包括两类

一、行政主管部门

包括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

3、区、县级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

二、相关主体

1、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即征用集体土地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其他单位;

2、被征用集体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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