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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就一律属于一方
2011-12-05 11:23:42 来源:
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并非所有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就一律属于一方个人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关于房产的争议越来越多,很多人特别是男性根据该解释三的规定,认为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不怕了,很多过错方也不再担忧另一方将房产分走,都更加肆无忌惮地“过错”下去,其实这些认是对婚姻法解释三有误解。
(一)婚后购得的房产一般仍属夫妻共同财产。纵观解释三,没有哪一条规定,房子登房在哪一方名下,房产就归谁的规定,实际上,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产系在婚后购买,房子无论写在夫妻任何一方的名子,都属夫妻共同财产,其原因是,一是购买房产的钱系用夫妻共同存款买的,共同存款变化了成了房产的形式当然也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其二,房产系婚后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夫妻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后购得的财产,即使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买房,谁签购房合同,一般房产属于谁。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个人财产的规定,是指结婚前,购得的房产,婚后还贷款的情况,这种情况,之前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前一直存在争议,现在婚姻法解释三将其明确下来。
(三)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并且房产只登房自己子女一方名下,视为父母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这与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相衔接。但是对于一方父母出了部分首付款,夫妻也出了部分首付款,有的还存在借其他亲戚朋友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属于夫妻共同房产,父母的出资,可以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在离婚时,这一块可以当作受赠与方个人钱财产,要求另一方偿还。有的父母虽然出资,要求子女打有欠条以示自己的出资,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应当是借贷关系,在离婚时作为共同债务处理。
因此,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并非所有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就一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归一方归人所有,在具体处理房产时要考虑购房时间及出资等相关情况后,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在此也奉劝有过错的一方,不要因为误读法律而侥幸,从而“过错”下去,最后得不偿失,同时我个认为,婚姻双方要想稳固,需要双方的互相信任与宽容,而不是一所房子所能够约束的。(郑艳丽原创,转裁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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