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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比较汇总
2016-12-01 16:18:08 来源:
文/郑艳丽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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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
竞业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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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点 |
遵守人员 |
知悉企业秘密的人 |
知悉企业秘密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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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
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
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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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 |
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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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点 |
遵守人员上 |
知悉企业秘密的一切人员 |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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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
劳动合同期内及后 |
一般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起计算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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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约定违约金 |
不能 |
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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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及兴证责任上 |
赔偿损失,并由企业负责证明损失的大小 |
可直接按约定违约金要求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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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
不需要 |
需要,如无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按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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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基础 |
有法定和约定,既使无约定,负有保密义务的人也应遵守 |
以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而产生,无约定,不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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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业限制的几个问题
1、 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劳动合同被提前解除,其过错责任不在劳动者,劳动者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 竞业限制有效还是无效,只要劳动者证明其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须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作为劳动者就业受限的合理补偿。
3、 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吗?
关于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补偿金,是否导致协议无效,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竞业限制没有给定补偿金,并不导致竞业限制协议的必须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竞业限制协议为劳动者设定了离职后所应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但并未对其享有的权利进行约定,明显违反权利义务的对等原则,故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该解释规定,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金,也没有明确该协议是否是有效的,但是无论怎样,只要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就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4、 用人单位未按竞业限制协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可以不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吗?
之前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自动失效或自动终止;有的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的,劳动者即获得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单方解除权。2013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该竞业限制协议还是有效的,但三个月后,劳动者获得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并且劳动者已履行的竞业限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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