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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注意的问题

2012-06-06 14:06:10 来源:


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注意的问题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许多法律风险,为了更好地预防并降低辞退成本,企业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企业要想利用这一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在招聘时对录用条件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录用条件一定要明确化、具体化,切忌一刀切或空泛化、抽象化,比如说符合岗位要求,就不能仅仅说符合岗位要求,而应该把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固定下来。“录用条件”应该是共性和个性的结合。所谓“共性”即大部分企业和岗位的员工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诚实守信”,在应聘的时候如实告知自己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等。所谓“个性”,即每个企业、每个岗位或者职位都可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的有学历的要求,要求获得相应证书;有的有技术的要求,比如能符合企业招聘时对岗位职责的描述等。“录用条件”的共性我们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明确,“录用条件”的个性我们可以通过招聘公告、劳动合同等和规章制度结合起来进行明确。“录用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明确方法有很多,大部分企业也都有自己的一套规定,关键是要符合企业招聘人员的要求。   
  其次,要对“录用条件”事先公示  
  公示,简单说来,就是要让员工知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公示的方法有:  

(1)通过招聘公告来公示,并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以便为诉讼保留证据;
(2)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3)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5)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并将该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进行公示。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如果把岗位职责等要求作为“录用条件”,还必须完善自己的职位说明和绩效考核制度,明确界定什么是符合岗位职责,什么是不符合要求,有一个可固化、可量化、可操作的标准。
  再次,做好平时的试用期考核工作  明确、公示录用条件后,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单位录用条件,还需要做好试用期期间的考核工作。如果没有考核评估结果,用人单位很难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录用条件。
  最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就只有在试用期可用,过了这个时间,就无法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因此,这就要求单位在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应及时解除合同,尽量在试用期届满前解除合同,否则,超过试用期解除合同,就要支付较高的辞退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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