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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怀孕,单位是否能解除劳动关系?
2012-06-06 13:57:51 来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而 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女职工怀孕,只有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第三十九条是不受第四十二条限制的,也就是说即使女职工在怀孕期等“三期”内,如果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照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怀孕,只要用人单位能证明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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