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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

2017-03-08 14:28:14 来源: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

文/郑艳丽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一、员工可能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包括“未缴纳、欠缴、未足额缴纳”等情形。用人单位未按员工实际工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则单位可能面临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劳动者的请求并非一定会获得支持,这要看当地的地方性规定,比如《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就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而广东高院粤高法发[2008]13号指导意见中认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目前河南还未相关的具体规定。

二、可能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不能补办且发生损失的可能要求支付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保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未足额未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要求补缴的,不能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解除,应该向社保征缴部门进行反映,要求社保征缴或稽查部门进行查实后,责今单位补缴,但是如果不能补缴,导致损失发生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如单位按足额给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那么劳动者患病后,以足额缴纳应报销的数额减去未足额缴纳现可以报销的数额,其差额即是劳动者的损失,该损失应由单位承担。

对于该条,也有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该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不包括未足额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情况,但此种观点在实践中越来越不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所采纳。

三、用人单位未以员工实际工资收入缴纳社保,还可能面临被社保部门加收滞纳金、罚款等风险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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