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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2017-03-03 16:04:50 来源:
文/郑艳丽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一、“五险一金”指的是什么?
1、“五险一金”中的“五险”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2、费用承担:五险中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由单位和劳动者共担,而生育和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单位承担。
我们今天只讲五险。
二、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三、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社保纠纷处理的意见
(一)、我国历代法律规定:法院受理—有限受理
1、法院受理的法律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2、法院有限受理的法律依据为
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复
2011年3月9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常见的社保纠纷及法院处理意见
1、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有争议等社保纠纷
法院意见(主流意见):属于社会保险征缴部门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案例1:贾美兰与安阳市超越置业中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豫民再604号
但社会保险费的补缴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故对贾美兰的该部分再审请求不予审理,原判以超越公司同意为贾美兰补缴2008年9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为由迳行判决不当,应予纠正。
案例2:上诉人信阳华祥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德厚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浉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关于原告要求判决为刘德厚办理从2010年起至2012年2月期间的医疗、养老、失业保险手续缴费相关费用的问题,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社保管理部门负责征缴社会保险费用。因原告办理缴纳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等相关费用,是发生在用人单位与社保管理部门之间的缴纳与征收的问题,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是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369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例外——个别法院支持补缴)
案例:上诉人商丘天宇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张巧芝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二审(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商民三终字第694号)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二审认为:张军卫主张赔偿2000年7月至2005年6月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损失84000元,因张军卫虽提供登记表一份,但该证据不能充分证明2000年7月至2005年6月张军卫与郑州金星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故张军卫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民再139号二、关于张军卫的失业保险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张军卫失业保险的参保起止时间为2006年7月至2013年1月。从张军卫2000年7月参加工作起至2006年6月,郑州金星公司未给张军卫缴纳失业保险,郑州金星公司对此应赔偿相应损失。张军卫与郑州金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00年7月至2013年1月,根据相关规定,张军卫本应享有领取2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待遇,郑州金星公司共为张军卫缴纳了2006年7月至2013年1月期间79个月的失业保险费,根据《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张军卫可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1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故郑州金星公司应按标准赔偿张军卫5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4960元(1240元×80%×5)
3、认为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但不予支持的— 代表法院,江苏无锡市中院、广东湛江市中院、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案例1: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鹤民终字第890号:山城区法院一审认为:一、关于唐合云要求华韵建材公司赔偿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损失50000元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上述规定,唐合云要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必须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唐合云陈述在与华韵建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之前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也未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因此,唐合云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责任并非完全由华韵建材公司造成,且对于因华韵建材公司没有为唐合云交纳养老保险金,导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造成的损失亦无法确定,故对唐合云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二审)认为:关于唐合云主张的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唐合云在华韵建材公司工作期间,华韵建材公司未为唐合云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唐合云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华韵建材公司称将社会保险费以工资的形式支付唐合云的主张无证据支持,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因唐合云与华韵建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共计6年零10个月,即便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期限也不足15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相关的规定,到达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本院参照该规定确定唐合云的养老保险损失。根据规定,劳动者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8%。因唐合云的缴费工资无法确认,本院酌定按照2012年唐合云的平均工资1841.76/月计算。唐合云达到退休年龄再加上延长缴费时间应当领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为12376.63元(1841.76元/月×8%×84个月)。综上,华韵建材公司应当赔偿唐合云无法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损失12523.97元。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终7144号:原审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6181号民事判决)审理查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秀台时尚运动俱乐部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发放工资,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及(2015)金民一初字第174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的认定,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情况如下:2013年4月10日发放1043元,5月10日发放1750元,6月9日发放1740元,7月11日发放1750元,8月9日发放1750元,9月10日发放1750元,10月11日发放1750元,11月11日发放1950元,12月10日发放2300元,2014年1月10日发放2300元,2月10日发放2250元,3月10日发放2350元,4月10日发放2300元,7月10日发放2966元,8月11日发放2967元,9月12日发放2933元,10月10日发放2967元,11月10日发放2967元,12月10日发放2967元,2015年1月12日发放2900元,2月13日发放3590元,3月16日发放3029元,以上共计52269元。原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郑州市金水区秀台时尚运动俱乐部未依法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根据《关于调整郑州市参保企业和个人基本养老费缴费和缴费比例有关问题通知》的规定未为原告交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损失,该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郑州市金水区秀台时尚运动俱乐部应当支付原告该部分损失10453.8元(52269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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