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法律服务网

zhengyanli.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工伤赔偿 > 正文

关于严禁司法鉴定机构擅自开展非司法鉴定业务的紧急通知

2011-03-28 16:08:08 来源:


关于严禁司法鉴定机构擅自开展非司法鉴定业务的紧急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严禁司法鉴定机构擅自开展非司法鉴定业务的紧急通知
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
    最近一段时间,连续发现我省一些司法鉴定机构擅自开展非司法鉴定业务,接受非诉讼的鉴定委托,以司法鉴定机构名义出具鉴定意见,如河南新衡达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驻马店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等(见附件),引起当事人的上访投诉,对司法鉴定行业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司法鉴定机构的社会声誉,现就此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司法鉴定的概念,确保司法鉴定机构正确开展司法鉴定业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2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这是关于司法鉴定概念的法律性规定。司法鉴定的概念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进行的,是服务诉讼活动的;第二,司法鉴定的主体是司法鉴定人;第三,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第四,司法鉴定的方法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第五,司法鉴定的结果是要为诉讼活动出具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司法鉴定业务时,要注意分析判断委托的事项及目的是否属于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时,要把握好几个环节:
    第一,把握好服务诉讼活动这一宗旨。司法鉴定的目的是服务诉讼活动,这是司法鉴定的宗旨,也是司法鉴定区别于一般鉴定的本质特点。《决定》之所以将诉讼法中的“鉴定”称为“司法鉴定”,并不是鉴定活动本身具有司法职能,而是因为司法鉴定是为诉讼活动服务的。只有在诉讼活动中对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才属于《决定》规定的司法鉴定,“诉讼活动”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只能按照《决定》和《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那些用于诉讼、为诉讼提供证据材料的鉴定委托,否则,不是以诉讼为目的的鉴定委托,不属于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司法鉴定机构一律不得受理。
    第二,要把握好鉴定委托受理审查这一关键环节。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的程序有严格的要求,但要特别注意受理审查。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07号令,以下简称《通则》)第12条、14条、17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求鉴定委托人提供的鉴定委托书中除了要写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等外,必须注明鉴定事项是用于诉讼的;其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看是否是真正服务于诉讼活动的;第三,必须签订规范的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中除要包含《通则》第17条规定的所有内容外,必须写明鉴定委托只能用于诉讼活动。
    第三、要把握好对鉴定委托主体的审查。《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法律、法规对申请、委托、决定进行司法鉴定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有些鉴定机构在接受个人委托时,由于个人提供检材的局限性,造成得出存在较大争议的鉴定意见。因此,从防范司法鉴定执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鉴定机构要按照《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关于司法鉴定业务有关问题的执业提示三》的要求,尽量接受公检法等办案机关的委托,以保证委托检材的充分性、客观性,鉴定意见的连续性。
    第四、要把握好鉴定文书的正确使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司法鉴定文书。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是鉴定机构鉴定人对诉讼中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因此,司法鉴定文书只能用于诉讼中反映专门性技术问题的鉴定意见,任何非司法鉴定活动的鉴定均不能使用司法鉴定文书,不能使用司法鉴定人签名,不能加盖司法鉴定业务专用章及钢印。
    二、对几个特殊的鉴定事项要进行严格控制
    各地、各鉴定机构要认真组织所属鉴定人重新学习省鉴定人协会在2008年、2009年接连制发的《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关于司法鉴定业务有关问题的几点提示》以及《执业提示二》、《执业提示三》、《执业提示四》、《执业提示五》。通过学习,把握规律性问题,避免超范围鉴定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后续治疗费用和治疗时间、受损建筑物加固方案和加固费用、对上访人进行精神疾病鉴定等事项,已经超出了相关司法鉴定业务类别的鉴定范围,严禁鉴定机构就这些项目的委托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司法鉴定业务
    《决定》第9条第2款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各项规章制度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实施,确保从鉴定委托的受理审查、鉴定协议书的签定、鉴定程序操作、鉴定意见书的出具及送达等各个环节规范有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严禁超范围鉴定,严禁开展非涉诉的鉴定活动,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对违反规定,继续开展非诉讼鉴定活动的,省厅要按照超范围鉴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通报全省;对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的,要按照法律规定撤销《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四、规范司法鉴定行为,对非司法鉴定业务要进行全面清理
    为规范司法鉴定行为,保障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司法鉴定服务诉讼、服务社会的作用,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规范执业行为,注重鉴定受理环节的审查,把好鉴定受理环节关,确保鉴定活动为诉讼服务,停止一切非诉讼鉴定活动。同时,要对原来已经办结的鉴定业务开展全面清理,要详细统计出已办结非诉讼鉴定业务的数量以及每起鉴定的委托主体、鉴定用途,从中排查出可能发生纠纷的鉴定,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各省辖市司法局负责统计、汇总本地非诉讼鉴定信息,厅直属鉴定机构直接报省厅司法鉴定处,所有非诉讼鉴定信息于2010年5月31日前报省厅。
    附件: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河南新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和驻马店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接受非司法鉴定业务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通报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河南新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和驻马店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接受非司法鉴定业务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情况通报
    一、焦××反映河南新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09年10月26日,我厅信访办接到焦××反映河南新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衡达)的有关问题及材料。焦××通过《申请书》的形式向我厅反映新衡达按照洛阳市某会议纪要的要求,在没有委托书的情况下接受非当事人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出具鉴定意见,要求司法厅依法撤销鉴定意见书,追究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处理经过
    我厅接到焦××的投诉后立即将投诉材料转交给洛阳市司法局进行调查办理。2009年11月9日,洛阳市司法局向我厅反馈了处理过程及焦××来厅投诉之前关于此案的材料。材料显示,焦××因与某文物保管所引起纠纷已上访多年,洛阳市某会议纪要要求洛阳市司法局口头委托新衡达对其工程做司法鉴定。经初步调查,焦××投诉新衡达在没有委托书的情况下开展非司法鉴定业务、出具鉴定意见书的投诉属实,决定立案调查,待查清事实后给予行政处罚。在此期间,新衡达认识到超范围鉴定的事实,主动承认错误,主动撤销鉴定文书,并于2009年12月16日向我厅报送了撤销新衡达造价咨询[2009]建价鉴字090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信函。
    (三)处理结果
    鉴于新衡达能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事实并主动纠正,避免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我厅决定撤销案件,不予行政处罚。
    二、驻马店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接受非司法鉴定业务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03年10月27日,漯河市郾城县大刘镇政府委托驻马店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当事人徐林东(男,今年59岁,农民,未婚,漯河市郾城县大刘镇人)进行精神医学鉴定。当时以“待鉴定”入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观察病情,同时要求委托人完善补充鉴定材料。2003年11月21日,该所组织专家对徐林东进行了精神医学鉴定, 11月25日,由驻马店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书》(2003【112号】),鉴定结论是徐林东患有“偏执性精神病”。大刘镇政府以此为由将徐林东送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长达6年。
    (二)处理经过
    经过初步调查发现:2003年10月27日,郾城县大刘镇人民政府因徐林东多次上访,向驻马店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提出鉴定申请,该镇政府所出具的委托书中委托鉴定事项为:有无精神病鉴定。2003年11月25日,驻马店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书》(2003【112号】)。
    在该鉴定事项中,驻马店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存在2个方面的问题:1、超范围鉴定。根据《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案所委托的内容不属于司法鉴定的范围,驻马店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徐林东进行司法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属于超范围鉴定。2、鉴定文书混乱。首先,非司法鉴定事项不应使用司法鉴定文书,该鉴定机构对本不是司法鉴定的医学诊断出具了司法鉴定文书;其次,使用司法鉴定文书应在落款处由司法鉴定人签名,而该《鉴定书》签名的非司法鉴定人,全部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
    (三)拟处理结果
    对于驻马店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超范围鉴定问题,根据《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我们拟对该鉴定所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根据取证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大家都在看

用人单位将员工档案丢失,能否劳

一、对于单位丢失员工档案,劳动仲裁机构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其受案范围,但法院对此类争议可以受理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