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法律服务网

zhengyanli.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工伤赔偿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

2016-08-30 16:27:12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1988-10-14
  • 【失效时间】0:00:00
  •  
  •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8年10月14,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第60号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你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11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15115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至于该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和赔偿等问题,请你院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大家都在看

用人单位将员工档案丢失,能否劳

一、对于单位丢失员工档案,劳动仲裁机构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其受案范围,但法院对此类争议可以受理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