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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服,怎么办?
2016-08-02 17:59:57 来源:
问题的来源:小牛是公司的员工,2014年10月份发生工伤事故,单位为员工缴有工伤保险,小牛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小牛现被鉴定为7级伤残,工伤核定小牛工伤保险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单位缴工伤保险时申报的工资为基数予以计算,这远远低于小牛的工资水平,小牛不服,但不知如何救济?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一般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但是用人单位在申报本单位工资时为了某种目的,一般会出现低报少报工资的现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工伤,在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时,是以用人单位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计算还是以工伤职工实际工资计算呢?
本人认定,应以工伤职工实际工资计算,(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我说的实际工资,如果该职工实际发的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一样,则罢,如果这两者也出现差别,这就要看该职工的证据了,如果实际工资比劳动合同约定高,则员工需要提供实际领取工资的证据,如工资单,工资卡等,否则会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计算。)因为,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很明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几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几个月),如果出现上述小牛的情况,小牛认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核定错误,则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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