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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或者政府出具的《证明》能否作为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
2012-03-14 17:11:34 来源:
2007年9月21日7时15分左右,刘某驾驶赣A重型厢式货车,在南昌市富大有堤高新大道口由西向南右转弯时,遇聂某无证驾驶无牌黑色踏板式摩托车搭乘万某(成年)随其后同向右转弯,因摩托车失衡,万某被甩至路面,造成万某被刘某驾驶的货车右后轮碾压当场死亡及聂某摔伤的交通事故。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大队作出第2007000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聂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万某不负事故责任。因协商不成,死者万某的家属将聂某、刘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费用。 经查,原告系死者万某父母,其中父亲万XX1957年2月出生,母亲周某1960年3月出生,两原告起诉时均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庭审中,原告万XX提供了其所在村委会、镇政府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文件一份,以此证实万XX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前由儿子(即死者万某)赡养。 经审理,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湖高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众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计币27万余元,其中包括万XX的扶养费26888.40元。被告刘某不服,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8年7月28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洪少民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部分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原告万XX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同时对原告的交通费予以改判,最终确定本案赔偿金额为2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村/居委会或者政府出具的《证明》能否作为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据?
法院判决
1、村委会、镇政府是否有权出具劳动能力证明? 原审法院直接认定了村委会和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效力,认为该证明可以确定万XX丧失劳动能力,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并判决扶养费金额26888.40元。 二审法院则认为:“被上诉人万XX是否丧失劳动能力,除被上诉人万XX所在村委会和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外,并没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上诉人万XX是否丧失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障碍等级如何的鉴定结论。因村委会、镇政府不具备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格,故本院对村委会、镇政府证明被上诉人万XX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依据该证据作出扶养费的判决欠妥,应予纠改。”[ 详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洪少民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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