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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随车不随人 二手车出事仍需赔
2011-12-05 11:12:22 来源:
家住汤阴县城的王金,平日有晚饭后遛弯儿的习惯。2011年3月22日晚8时左右,王金在遛弯儿途中被李宏驾驶的面包车撞伤住院。李宏所驾驶的车辆系购买他人的二手车,该车在安阳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原车主在转让车辆时已将该车的保险单交与李宏,但李宏未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事故发生后,李宏随即向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及公安机关报案,该保险公司派员勘察了现场。后此事故交警部门处理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宏承担事故的主要过错责任,王金承担事故次要过错责任。王金在医院住院治疗11天后出院,支出医疗费4120元,因与李宏对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遂将李宏及肇事车辆交强险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医疗费等共计9500元,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李宏赔偿。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后未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且转让后变更了车牌号码,不同意对本次事故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旨在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属法律规定的强制性险种。虽投保车辆的号牌已发生变更,但根据保险单上载明的车辆发动机号码可以确认本案肇事车辆确属投保车辆。对于投保车辆,在保险有限期内车主和号牌的变更不应影响保险的效力,况且上述情况的改变也未增加投保车辆的危险程度,经过法院核定的原告王金的赔偿费用数额尚未超出其交强险赔偿限额,故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王金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汤阴县法院 屈克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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